永佳集团发布商业道德操守新条例-行业资讯-黄山华惠科技有限公司

永佳集团发布商业道德操守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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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道德操守条例(摘要)

1  永佳红线

永佳红线是每位员工必须遵守的道德操守底线。违反以下红线将受到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在内的严重处罚:

1.1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2禁止弄虚作假、禁止虚假报销、禁止虚假陈述;

1.3禁止行贿受贿;

1.4禁止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第二职业;

1.5禁止泄露公司机密;

1.6禁止在工作场所打架;

1.7禁止非法赌博。

2  责任

2.1 企业各级管理者的责任

2.1.1 引导其管理团队的道德行为,并对团队成员的行为负责;

2.1.2 理解并严格遵守本操守;

2.1.3 支持并实施商业道德行为培训;

2.1.4 确保新员工加入企业4周内受到商业道德行为培训;

2.1.5 严格按授权进行管理。

2.2 员工责任

2.2.1 理解并完全遵行本操守;

2.2.2 按企业要求参加商业道德行为培训。

2.3 违规处罚

如发现员工有违反本操守的事件,我们将视主观恶意性、情节轻重及事件影响程度,给予口头警告、记过处分、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6  商务活动

6.1商务款待

在符合商业惯例和公司利益,并且与商业活动有直接联系、消费适中的情况下,员工可以接受业务伙伴(供应商除外)的食宿、娱乐、交通方面的一般款待,但不能接受昂贵的款待或奢侈的娱乐,以避免影响正常的业务决策,损害公司利益。

7  出差和交际应酬

7.1出差和交际应酬应符合商务需要。企业的原则是:员工在出差、交际应酬之后,员工个人财务上无不当获益;员工在使用企业资金时应该像花费自己的钱财一样精打细算;不允许员工以公费名义报销因私就餐费用。

8  与客户、供应商关系

8.1恪守公正原则

8.1.1在对待供应商和代理商时要秉持公正。选择评估供应商或代理商时,禁止运用个人影响力或因个人偏好使特定对象得到特殊待遇,也不能告诉或暗示他们个人拥有的影响力。

8.1.2严禁利用任何方式对提意见的供应商、代理商或其他合作伙伴进行报复。

8.2禁止行贿受贿

8.2.1公司禁止任何行贿受贿和收取回扣行为。每位员工都应明确意识到:提供或收取任何酬金、贵重礼物或其他利益都可能被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并将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成员企业的销售政策,可由企业董事会具体批准实施,并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公司销售人员严格按销售政策开展商务活动。

8.2.2任何变相的行贿受贿行为,例如通过亲属、第三人接受贿赂或回扣,都在禁止之列。

9  竞争关系

9.1在与竞争对手交往时,应遵循“守法、公平、尊重对手”的基本原则。

9.2与竞争对手接触时,应将个人的发言内容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不要讨论或提供公司的定价政策、合同条款、营销计划、市场调查、生产计划、产品利润等内容,避免泄露公司的商业信息或机密。

10  利益冲突

10.1利益冲突的基本政策

自觉评估、主动申报,采取实际行动避免。在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时,我们都应承诺,不会因个人利益损害或危及公司的利益。一旦出现利益冲突或察觉到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时,要自觉评估并及时向公司提交书面的利益冲突申明。

10.3.4 在商务交往中,存在关联交易行为的,严格按《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关联交易必须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及关联方回避原则,对于关联交易按规定的程序向集团审计部进行报备。

11  关于个人隐私

公司充分尊重员工的隐私权。公司承诺对员工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利益冲突申明、投诉等严格保密。我们将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控制并谨慎用于合理的业务目的,如人力资源管理。凡接触上述资料的员工,不得违反公司规定将上述资料透露给他人。

 

商业道德操守监察管理制度(摘要)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比例达33.3%以上的成员企业、受托管理企业及永佳投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

3  道德操守监察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

3.3集团审计部是集团道德操守监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员工的商业道德操守监察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有:

3.3.3对涉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弄虚作假、虚假报销、虚假陈述、行贿受贿、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第二职业、泄露公司机密、在工作场所打架、非法赌博等触及《永佳集团商业道德操守条例》中“永佳红线”的行为进行调查。

4  道德操守监察程序

4.1集团鼓励知情者举报员工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弄虚作假、虚假报销、虚假陈述、行贿受贿、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第二职业、泄露公司机密、在工作场所打架、非法赌博等违反《永佳集团商业道德操守条例》之行为。

4.2集团鼓励实名举报,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面谈等各种途径向集团审计部进行违反商业道德操守行为投诉举报。

4.3举报的受理范围包括所有涉嫌违反《永佳集团商业道德操守条例》之行为。集团审计部在收到举报信三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举报的事件在受理范围内的,应当受理;举报的事件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4.4自受理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集团审计部成立调查小组对举报事件进行专项调查。

4.5自作出受理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集团审计部应当完成调查取证,与被举报人当面确定事实,最终做出调查结论;情况复杂或调查取证困难的,集团审计部最迟应当自作出受理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调查结论。

4.8集团审计部在调查处理违反商业道德操守之行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部门、公司名称等情况;不得向被举报人或者所属单位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材料;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检举材料不得随意对外借阅。

4.9举报人由于举报违反商业道德操守行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可向集团审计部进行投诉。经集团审计部调查核实,存在打击报复行为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0被举报人如果对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级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诉。